來源:鹽田區(qū)住房和建設局發(fā)布時間:2024-11-29
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承租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該情形發(fā)生之日起三個月以內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ㄒ唬┤考彝コ蓡T戶籍均遷出本市的;
?。ǘ┮蛸徺I、繼承、接受贈與、婚姻狀況變化等在本市擁有自有住房的;
?。ㄈ┱诒臼邢硎芷渌》勘U蟽?yōu)惠政策的;
?。ㄋ模├m(xù)租時其他條件符合,但家庭收入財產超過公共租賃住房收入財產限額的。
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有第二項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向主管部門申請延期騰退公共租賃住房,騰退期限最長不得超過自有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十六個月。其中,前四個月的租金按照原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計收;后十二個月的租金按照市場參考租金計收。
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有第四項規(guī)定情形的,應當主動騰退公共租賃住房,確有居住需求不能騰退的,按照以下規(guī)定執(zhí)行: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財產總額超過公共租賃住房收入財產限額,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過上一年度深圳市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租金按照市場參考租金的百分之六十計收;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超過上一年度深圳市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給予三年過渡期,租金按照市場參考租金的百分之六十計收,過渡期滿后按照市場參考租金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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